有限空间作业概述
有限空间作业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严谨工作程序的危险作业,从事该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较强实际操作经验,并在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都应进行严格培训。近几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现,随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现,保障从行人员的生命安全,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批准,本事从提高有限空间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入手,将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纳入特种作业考核范围,并明确规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节 我市近几年有限空间作业形势
一、 近几年来,我市在地下管线、密闭和不通风不良空间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据统计,2007年至2010年,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25起,死亡54人,受伤39人。其中,较大事故6起,死亡23人,受伤13人。
1、 各年度基本情况
(1)2007年度:发生事故7起,死亡12人,受伤6人。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发生污水井、化粪池中毒窒息事故3起,死亡6人,受伤2人。
(2)2008年度;发生事故5起,死亡12人,受伤17人。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7人,受伤9人。发生污水井、化粪池中窒息事故3起,死亡8人,受伤5人。
(3)2009年度:发生事故7起,死亡19人,受伤9人,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10人,受伤4人。发生污水井、化粪池中毒窒息事故6起,死亡17人,受伤8人。
(4)2010年度:发生事故6起,死亡11人,受伤7人,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发生污水井、化粪池中毒窒息事故1起,死亡2人。
从统计结果看,2007-2009年有限空间事故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北京会死将部分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对遏制有限空间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与2009年相比,2010年事故起数同比减少1起,下降14.3%;死亡人数同比减少8人,下降42.1%;受伤人数同比减少2人,下降22.2%。从事故发生地点来看,主要发生在污水井,化粪池,地下管道,反应釜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在建工程管道施工、人工挖扩孔桩及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
2、 事故特点
(1) 较大事故频发。4年来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较大事故6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4.0%;死亡2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2.6%;受伤13人,占受伤总人数的33.3%。特别是2009年发生通州“7.3”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2) 污水井、化粪池中毒窒息事故突出。4年来我市共发生污水井、化粪池中毒窒息事故1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52.0%;死亡3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1.1%;受伤16人,占受伤总人数的41.0%。
(3) 盲目施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尤为严重。4年来我市因盲目施救造成进一步扩大的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12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8.0%;死亡3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3.0%;受伤24人,占受伤总人数的61.5%。4年来发生的6起较大事故中,5起事故均为盲目施救造成。
(4) 事故发生呈季节性。每年3月至10月为事故易发期,春夏两季尤为突出。
3、 事故发生行业分布
(1) 服务业
发生事故5起,占事故起数的25.0%。
(2) 公共设施管理业
发生事故6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4.0%。
(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发生事故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2.0%。
(4)制造业
发生事故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6.0%。
(5)建筑业
发生事故6起,占事故总起数的24.0%。
(6)住宿和餐饮业
发生事故1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0%。
二、 事故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特别是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民营、个体企业,对作业现场所可能造成缺氧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性认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2、安全投入不足
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没有按要求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必需的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呼吸器、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
3、安全培训未落实
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及应急救援培训。
4、 承包单位管理不到位
部分企业把有限空间作业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包过程中疏于管理,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也未对其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效的监管。
5、 应急救援能力差
一些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导致因盲目施救使事故伤亡进一步扩大。
6、 安全意识缺乏
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第二节 有限空间有关的基本概念
一、有限空间涉及的术语
1、 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
有害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可永久损害健康,或可永久损害健康,或可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2、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 时间加权平容许浓度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5、 最高容许浓度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6、 爆炸极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空气(氧气或氧化剂)均匀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的范围时,遇到明火或一定的引爆能量立即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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